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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讨债公司介绍董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限制业主车辆出入的方式催交物业费

发布:绍兴讨债公司 时间:2025-01-16 点击:63 官网:https://shaoxing.wjfzxh.com/

董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限制业主车辆出入的方式催交物业费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为董某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3年12月,因董某未及时交纳车位管理费,某物业公司向董某发送催交短信,称如董某不交纳车位管理费,将影响车辆正常出行。董某认为短信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业主权利,因此不同意交纳。欠费期间,董某被限制进入地下车库,日常进出均需与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交涉。2024年2月,董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停止限制其车辆出入小区大门和地下车库。


绍兴讨债公司认为,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限制业主合法权利的方式催交物业费用。本案某物业公司限制业主通行的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经法院释法并组织调解,最终某物业公司承诺保障董某车辆自由出入小区所有大门和地下车库的权利,董某亦补交车位管理费,双方就此签订调解协议,该案以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选择催告及其他合法合理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但相关催交方式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新修正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以及利用电梯、门禁控制系统限制车辆、人员出入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本案即是对上述条例内容的进一步明确。


(江宁开发区法院)



标题:绍兴讨债公司介绍董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限制业主车辆出入的方式催交物业费
网址:https://shaoxing.wjfzxh.com/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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